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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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2008-02-28 0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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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玲;摘要:作为确立女性文学内涵的女性主体性,应是专指隐合作者的女性主体性,而非作品中女性人物的主体性或叙述者的主体性;而且,此种主体性别除了霸权,因而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间性。女性文学应该在女性隐含作者与作品中男性人物、女性人物之间建立主体间的对话关系。在目的论层面上,女性文学应该能够守护男女两性的本真存在、追问可能生活的维度,因而能够超越现代性反思语境中的怨恨情结。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李祥林;摘要:“替父从军”的木兰题材,是跟“女性自强”、“男女平等”之类话题相联系的,将木兰塑造成“充满阳刚之气”的巾帼英雄形象,原本就是古代东方木兰故事的题中固有之义,在中国女性文化史上无疑具有正面价值和积极意义。同时,借“女扮男装”表达女性理想的木兰文本,它终归不过是一种攀借男权话语(扮男)以谋求女性权利的错位话语形式,也有其命定的局限性。木兰故事这一东方题材经过西方文化的娱乐化包装,将木兰处理成了个既食人间烟火又顽皮可爱的女孩,以种种世俗气息浓厚的搞笑情节取乐大众。并获得了巨大成功,这的确是跨文化传播中饶有意味并值得我们深思的现象。但对于西方人将中国人的文化身份“解读为女性的”的观点,大可不必感到敏感,甚至一味拒绝。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陈嬿如;摘要:当代中国影视剧中的女性形象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嬗变,从最初符合时代政治要求的“理想女性”逐渐转变为女性主体意识觉醒后的“女性理想”的追求者,而在社会发展、电视等传播技术普及之后,又逐渐“退化”为符合男性审美期待和心理期望的新一类“理想女性”。这种与社会进步同时出现的女性形象的“反动”值得进一步研究。即便是专门由女性编导为女性观众创作的女性题材电视剧和电影,也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主流男权话语中的女性形象妥协。而塑造健康而富有时代感的女性形象,必须认识到健全的男性和女性形象都应该兼备“双性”的性格特征。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翟锦程;摘要:中国逻辑研究作为逻辑学的分支领域是从中国近代开始的。其后,一直到今天,中国逻辑研究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十分关注的重要领域。逻辑观念从中国近代以来的发展出现了从文化意义到哲学意义以及向逻辑意义回归的多重意义演变,这种演变在整体上直接影响了中国逻辑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模式。逻辑以证明为研究对象,中国逻辑史的对象是关于中国思想史中与证明有关的思想学说的研究。中国逻辑研究的方法主要有逻辑解读、文化解读、动态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任晓明;谷飙;摘要:直觉主义逻辑是达米特语义反实在论的基础。他对直觉主义逻辑的辩护包括证明论、模型论或语义学、意义理论三个层次,他论证了直觉主义逻辑规律是自我辩护的、其语义解释可以避免循环论证,阐明了直觉主义逻辑和经典逻辑之争的逻辑哲学内涵。他提出的协调性、非循环性、组合性等原则对演绎辩护具有重要的价值。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周晓唯;摘要:国内外的ADR,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们行为选择的结果。人们对它的选择,体现了法经济学中理性人成本-收益比较和最大化的假定。从社会整体而言,ADR也是效率观念的重要证明。虽如此,ADR仍存在诸多的缺陷和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使ADR趋于规范化,在体现效率原则的同时彰显正义的精神。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刘玮;摘要: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推动了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规范跨国的国际保险活动并确保国际保险市场运行秩序和各国保险业稳定发展的法律制度——国际保险法,成为国际经济法体系下派生出来的新兴法律学科。国际保险法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研究国际保险法,应从澄清对“国际保险”现象和“国际保险法”的认识入手,揭示国际保险及相关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发展背景。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界定国际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下的国际保险法学研究任务和内容,为丰富和发展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内容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通过揭示国际保险法学研究状况和面临的挑战,从而促进国际保险法学研究的发展。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张玲;王洋;摘要:专利权滥用已经成为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安全,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相对于国际公约、欧盟、美国、日本与专利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立法,我国规范专利权滥用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问题。我国应构建包括专利法、反垄断法以及规章等不同层次的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秦瑞亭;摘要:冲突法对法官和当事人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普通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任意性法律。这些国家的法院总是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当事人一方要求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罗马法国家一般认为冲突法是强制性法规,这些国家的法院有义务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适用准据法。我国冲突规范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是任意性的,因此我国冲突法不应是任意性规范。但我国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却不时将我国冲突法作为任意性法规对待,这不仅有损于我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我国冲突法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明确:我国的冲突规范不是任意性规范,它对所有人民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作者:贾根良;黄阳华;摘要:运用“历史-伦理”方法,揭示制度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及其演化,把理论、历史与政策融于一体的研究框架是熊彼特曾称之为“施穆勒纲领”的主要内容。施穆勒纲领经过新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桑巴特、韦伯、斯皮索夫等人发展后,对熊彼特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同时,它也对美国老制度学派的诞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作为演化经济学最重要的两个流派,新熊彼特学派和美国老制度学派在德国历史学派中有其起源。施穆勒纲领虽然是一种朴素的和直觉上契合了现代宇宙观的原始形态的演化经济学研究纲领,但它却强调了现代演化经济学发展中所忽视的伦理要素和欠发达经济等问题,特别是在当代社会,如何减少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排斥已经成为演化经济学的研究前沿。因此,重新认识作为演化经济学先驱思想的以施穆勒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7-09-07 08:00: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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