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回龙观识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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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来临之际,在网上看到子曰秋野乐队的《2007顶顶嗨嗨》,贴来作为上一年的总结。 下载地址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TQ0OTQ3NDg=/v.swf
2008-02-04 14:32:26   评论(0)
西江月·朝鲜饮敌   幼年听老师讲述抗美援朝的英雄故事,神往不已。不意今日竟然与敌共饮,有感。   师说抗美援朝,鸭绿江边血染;上甘岭上红旗展,奇袭白虎兵团。酒祝东亚共荣,忆否枯骨西山?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两岸。 二OO八年元月十八日 韩国大邱
2008-01-21 20:23:27   评论(0)
何兵   如诸君所见,本人的前两篇日志,不知何故被搜狐网管“隐藏”。除我本人,朋友们一概无法浏览。现已将其转贴至我的新浪博客,地址如下http://blog.sina.com.cn/hebing1。该二篇日志为城管与小贩写的两首诗,是他们内心的写照,而非本人阴暗的心理。在新浪贴了两日,至今未见删。看来人治就是这么一回事,它很有力量,也很没有力量,它的力量在搜狐。   另:本人特此通知搜狐网管,请贵网工作人员,尽快将本人在新浪发布“亟需隐藏”之日志一事正式告知新浪博客相关部门,以尽同僚义务。辛苦,辛苦!   P.S. 赵牧,你是怎么牧民的啊?!你的手下好像都跟你离心离德一样……
2007-10-17 18:57:20   评论(0)
何兵   原告是一位下岗工人,和妻子在街道边摆地摊,卖包子。一日,城管的车呼啸而来,贩夫走卒而望风而逃,作鸟兽散。原告不幸落到了城管的手中。城管将原告车上的包子放在地下,要没收原告的三轮车,将三轮车住城管的执法车上拉。三轮车可能是原告生活唯一依赖,原告当然力拒。就在拉拉扯扯之间,原告的妻子一头栽倒在地,口吐黄水,大小便失禁。城管见势不好,立即安排人和车将女人拉到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这个女人有脂肪性心脏病——我记得不很真确。据法医称,这种病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任何表现,但如果受到外界强烈剌激,可能忽然发病,导致死亡。   事件发生后,媒体大加抄作,称城管执法气死人,吓死人。城管觉得很委曲。城管说,我们执法过程中,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我们根本就没有接触死者,她的死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如果要判决我们败诉,我们将来还怎么执法?媒体的压力和城管的实力使得法院觉得必须慎重审理此案。院长想了一招,请北京的专家——就是我和另一位民法博士,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审判此案。   接到任务后,我分析了一下,觉得案件主要有两上问题:一、城管行为的合法性;二、死者的死亡与城管的执法有无因果关系?   合法性问题我们是这样解决的。三轮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强行拉走原告三轮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无经过法定程序?城管可能提出的理由是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处罚程...[查看详细内容..]
2007-10-11 22:16:48   评论(0)
何兵   这是我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时,经常援引的一个有趣的案例。每当我缓缓地介绍完案情后,学生都兴奋异常,在下面叽叽喳喳地议论。每一次,大家的答案都不一致,——教师最愿意看到这种场面了,这时候,你就可以暗中得意而又不露声色地给出正确答案,让学生折服。   案子是我从《北京晨报》上看到的:   日前,济南市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离奇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只因欠条上的一个“还”字发音难以确认,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是:1997年9月15日,原告张某骑自行车被王某驾驶的小货车撞伤。经调解,王某愿赔张某医疗费等6700元,立有字据。1998年6月18日,王某到原告家还部分欠款。还款后,王某在原欠条下方注明“还欠款伍仟柒佰元整”的字样,未签名。后原告向被告再催时,被告称已还原告欠款5700元,尚欠1000元。而原告称只收了1000元,尚欠5700元,两人争执不下,张某诉至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欠款的欠条证据有歧义,被告在原欠条上写的“还欠款伍仟柒佰元整”的“还”字是多音字。究竟是还(huan音),还是还(hai音)不明。如果该“还”字读作(Huan音),则被告尚欠款当为1000元;如读作(Hai音),则被告尚欠款应为5700元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据此驳回原告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表示上诉。 由于我一直在高校给学生讲授民...[查看详细内容..]
2007-09-07 16:30:03   评论(0)
何兵   近来有点玩物丧志。下午在马甸邮票市场流连,发现三张六十年代发自监狱和劳改农场的明信片。内容颇可读: 明信片一:  寄件人:长葛县陆山砖石料厂 犯人晁德卯  收件人:临颖县人民法院负责人  日期:1961年6月22日  明信片背面:  “法院负责人钧鉴:  犯人晁德卯因妻离婚一案,犯人并不同意。原因虽我犯人犯了国法,是一时思想落后在我受党和政府人道主义的教育,靠拢政府,靠近党,力争上游,改恶从善,争取早做新人。我妻提出意见,在我家离婚一事,不成为理由。因一切困难有人民公社照管。所以离婚我不同意。谨呈负责人钧鉴。犯人晃德卯。1961、6、22。”  该明信片正面左侧有管教队的批注意见。内容如下:  “临颖法院负责同志:  我队犯人晁德卯因离婚的事。该犯认为爱人确实不劳而食。提出困难作为离婚籍口,不复合离婚手续。真正有其他理由放可离婚。  管教队。  按:本信作者为否决老婆离婚的要求,首先将党和政府拉在自己的一边。声言自己“靠拢政府,靠拢党,力争上游。”这样的表态目的无非是取得党和政府的同情和支持。其次提出因为“有人民公社照管”,妻子说生活困难是不能成立的。言外之意,妻子的说法是给人民公社脸上抹黑。最后表明态度,不同意离婚。按当时的背景,法院并不开庭审理离婚案件,此明信片是该犯可以表达意见的唯一途径,干系重大。这个犯人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取得了管教队的支持。由...[查看详细内容..]
2007-07-12 11:38:26   评论(0)
教育部最近又出狠招,大学生原则上禁止在校外租房.不知教育部制定规则的人,是怎么想的?大学生可以结婚,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教育部的明文规定.教育部关于学生可以结婚的规定,曾被社会视为教育部的一大善政.可如今允许学生结婚,却不允许学生租房,教育部演的是哪门子戏哟?大学生们的婚又在哪里结? 行政许可法再清楚不过地规定,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教育的官员们某非一点也不想学法、用法?这样的昏招竟然出自一级部委,真让人难以相信。
2007-07-08 06:49: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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