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诉第一财经记者名誉侵权案件的进展令人目不暇接:短短数天之内,经历了富士康巨额索赔并冻结被告账户——索赔金额骤然降至1元——双方互致道歉,握手言和的戏剧性变化。在整个事件中,新闻界的齐心协力、富士康的快速应对、富士康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准均可圈可点。我唯一要批评的是深圳中院的部分法官在此事件中表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我们看到除了法院之外,各方均没有受伤或有所收获:富士康对自身形象的关注,证明它起码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被告没有了后顾之忧;新闻界的力量得到了展示;富士康代理律师的招数之狠、之毒说明他是一名很好的诉讼律师。唯一的输家是深圳中院:它成了企业和诉讼律师手中的工具(不管是协同的,还是不知不觉中被利用)。
富士康认为自己的名誉被侵害而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法院就要受理。法院在受理时并不审核争议的实体内容,因此,有些人批评法院受理此案,对深圳法院是不公平的。
但是,深圳中院同意原告的申请,对两个个人被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其个人账户的做法,表面看起来,也有根有据:民诉法确实规定了诉前保全这样一种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准许,程序似乎正确无误。然而在我看来(我想绝大部分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也会同意我的看法),深圳中院的作法却是在利用法律来践踏法律的基本精神:公正。
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条文如下: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查看详细内容..]
2006-10-04 00:58:00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