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举的BLOG
频道地址:http://blog.sina.com.cn/myblog/index_rss.php?uid=1198977543
离线订阅:
订阅数量:3  网站名称:其它  Tag(8)  评论(0)  与好友共享    举报
频道简介:
    最近更新:2008-02-28 05:44:19
提示:以下内容由用户提交的RSS频道的文章摘要预览,如有不妥,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详细内容请至原文查看!
我所认识的地产明星(之七) 摘自北京晚报2007年3月23日51版 “如果有做总经理的机会,一定要做房地产老总。”在一个公开场合陈顺和朋友闲聊时,曾说出过上面那句话。 陈顺是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的总经理,还曾经做过位于朝阳区东坝的北京奥林匹克花园的操盘者,在此之前,他做过10多年的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 二月二龙抬头的日子,我们来到了他的办公室。 门口没有森严的保安,更没有美女秘书给沏茶倒水,没有人问“是否预约”,我们只是敲了门,陈顺在里面喊“来来来”,就开始了我们的访谈。 做人:本能老实人 “做好人,做老实人,不说谎话”。没想到这个大牌地产商开口竟有些“落俗”。 陈顺的公司在中体奥园旁边的一个筒子楼,而他10平方米的办公室就是这个楼的普通一间,从旁人的角度来看,这儿的主人可能是一个中学校长而不是“日进斗金”的开发商老总。 我们问起了墙上的一幅字,上面写着“以德为邻”,他说这是10年前在一个老领导房间里见过的,觉得这句话很好,就找了个书法家朋友给自己也写了一幅。 陈顺在生活中是一个“本能的老实人”,虽然在地产市场运筹帷幄,但与人接触时总是下意识为别人着想。请陈顺吃过饭的人可能记得,他总是打断服务生的推荐,抢过菜单点菜,就是不愿意人家多花钱。 北京地产界的人都知道,业内开会不守时的现象严重,嘉宾、听众甚至主持人都可能“姗姗来迟”,而陈顺从没有遇到过“堵车”的事儿。 “一个企业的文化,其实就...[查看详细内容..]
2007-03-24 15:29:05   评论(0)
在北京之外的一个农村道路上,一个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头猪也大摇大摆的“走路”,慌乱之中把持不住方向,撞在猪身上,一头栽倒在地摔得车毁人伤。 一纸诉状将“猪”告上法庭。 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判例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判决:猪的主人负担损失的15%,其余由原告自己负责。 法院认为:(大致意思)原告和被告共同走在“人猪共用”的道路上,各行其道,被告并无过错。原告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被告不是。言外之意,你那么大的人,怎么和猪一般见识! “简直太有才了!”法官用法律术语说出了所有看客的心里话。 看看北京的交通,我们何尝又不是“与猪同行”? 在等红灯的时候大家都排成长队,一只“猪”一头扎在你前面做撒娇状;人行道有个老人蹒跚过街你停下来避让,一头“猪”在你后面狂吠好像你做错了什么;你还会看见“猪”骑在一条白线上占着两个“猪食槽”试图挡着别的猪长达好几公里的路程。 在为同行者“民事行为能力”表示怀疑的时候,我们也好好考虑自己是否按“完全能力”在行为着,你对别人随便按喇叭么?您抽烟的时候往外面丢烟头么?您插过队么?也许您后面的人也在感慨,“与猪同行”,从我做起吧。 大家都忽视了,最冤枉的是故事里的那头猪。自己在路上走得好好的,莫名其妙的被人撞了,还当了不光荣的被告。“妈的本命年就是不顺,被一头骑车的“猪”撞了还赔钱!”
2007-04-09 10:08:32   评论(0)
购房是不是一种消费,好像从来都没有人质疑,但是买房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争论一直就没有停。 我们一直自称消费者,但是购房人还不是“消费者”。 之所以房地产界和理论界不肯把“消费者”的头衔赋予买房人,是因为消费者有专门法律的保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有着一系列令房地产商胆寒的保护条例。 以《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北京房地产发展的10多年,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益不懈的斗争着,也曾付出过惨重的代价。2000年初,大连的一位女士,受美国亲属的资助在亚北一个项目买了一套别墅,开发商收了全部房款,却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一年后,还没有动工修建。官司打到了法院,居然没有法律依据和任何判例给买房人一个说法,最后只好协商解决调换了一套别的住房;更有甚者,某个楼盘一套房子居然卖给了不同的4个买主,事发后官司打了几年,只是退还其中三人房款了事,而开发商却无偿地使用了业主资金。 那些年,买房人确实不是“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专业性不均等以及保护措施不力,使得购房纠纷一再发生。 我们的消协一直在努力说服理论界,给购房人“消费者”待遇。部分专家反驳道,购房行为不是日常消费,并且数额巨大,适用消法会给房地产企业打击过大。 可以算一个账,以北京为...[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13 14:02:13   评论(0)
1994年9月,由地产商创办的非公立广东碧桂园学校开学,由此拉开了“教育地产”的序幕,这个成功嫁接教育与房地产的创意,引得全国楼市广泛的关注,一时间各地项目纷纷效仿,居住与上学校这两个普通家庭的生活层面,被地产营销人员演绎出一个又一个精彩版本。 先是北京著名的学校在广东开设“分店”,后是北京地产商直接先修学校后盖房子,以至于发展商在地块选择上优先考虑有“教育配套”的环境…… 10多年过去了,地产选择教育为环境或配套,已经是金科玉律的公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学校是房地产项目的有机组成,小区建设假如没有教育环境依托,项目品质是要大打折扣的。 教育配套是房地产升值的重要途径,如果项目在大学周围,为大学服务的比较完备的服务业,本身就为地产项目提供了成熟的商机,周围的人文环境相对比没有大学的城区浓厚一些,再者,中国社会年龄在40-55岁之间的人,对教育有特殊需求。自身的特殊经历,使他们对于下一代的教育特别重视,他们愿为子女多交较大数目的择校费,教育和房地产的结合自然就对他们有很大吸引力。 高质量的教育配套,既满足了业主的需求,同时又旺了楼盘的销售。演绎教育文化社区,倡导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素质教育,注重文化知识培养,注重综合能力的提高是项目楼盘营销策划的主题语,是房产最好卖点之一,也是消费者重要的购房理由。 从购房者角度算一笔账,以北京为例,就近入学的政策,使得选择学校要付多支付每年几万...[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20 02:27:44   评论(0)
近日,北京的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几家外地房地产项目的售楼处在北京被工商查处的新闻,所有的舆论导向都指向“黑中介”和“非法营销”,并且呼吁北京的买房人不要上当受骗。 不过,报道中也载明购房人承认,所售山东沿海某些楼盘也确实“环境好、价格便宜,才2700元每平方米,适合养老居住”。 被查处的两家售楼处都是手续不全的,一家是天津的代理商,没有办理在北京的销售手续,外地开发商的其他售楼处,得到这个消息也惶惶不可终日,不知道什么时候还会犯了北京的“王法”。 北京的居民都喜欢开车去北戴河,并且在这个隶属秦皇岛市的旅游区享受着充分的的驾驶自由,纪律性好像比在老家北京要差得多,因为当地的警察比较和善,对其他地区尤其是北京的车辆尤其照顾,即使违章,纠正的多处罚的少,因为你是来花钱的。 在北京的山东某项目售楼处是来赚钱的,并且每一笔买卖都在20万以上,不仅仅给北京居民带来购房的安全隐患,还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外流,对北京开发商的利益是一个打击,对房价的继续攀升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十年前,笔者驾车经河北中部某地,途中被“例行检查”,欲加之罪找出了一个什么毛病罚了钱,我说这个毛病是最小的设备问题,没有违章的主观故意,是不是教育教育就算了?答:北京的警察就是这样对我们的司机的。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警风建设,这种问题已经绝少发现了。 山西的工商局在干什么! 北京开发商,一方面贬低煤老板的素质,一方...[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28 12:04:33   评论(0)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建委公布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并且在陶然亭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此前,北京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统一为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并没有根据家庭成员的多少来区分。而本次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将首次按人数进行划分: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上一年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市民得知经济适用房关于收入的政策要调整,希望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办好手续,于是出现了排队挤办手续的现象,7月23日,记者来到位于花市东大街的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看到了市民扎堆办手续的场景。 聚集在交易中心门口的市民,对政策如何调整并不是很清楚,记者故意问起来为什么大热天来排队,多数购房人都是“揣着明白说糊涂的”:房子不够住呀!生怕人家不知道他们是“困难户”。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秩序,交易中心把一些“窗口”放在了外面,比如领表、拿号和咨询。这个坐在小板凳上的保安,就是第一个“窗口”——领表的工作人员,而另外一个站在树下的被记者误认为是“房虫”的,其实是中心安排的免费咨询人员。 能够进入拉着警戒线的门口,是确定购房人身份的第一步,但是在此之前要经过填表、审核、盖章等程序,但是今天进入这个门槛的,是一个月之前领到的“路条”,而今天才来交表的,只能在门外面拿一个8月15日之后的...[查看详细内容..]
2007-07-26 13:08:38   评论(0)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建委公布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并且在陶然亭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此前,北京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统一为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并没有根据家庭成员的多少来区分。而本次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将首次按人数进行划分: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上一年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市民得知经济适用房关于收入的政策要调整,希望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办好手续,于是出现了排队挤办手续的现象,7月23日,记者来到位于花市东大街的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看到了市民扎堆办手续的场景。 聚集在交易中心门口的市民,对政策如何调整并不是很清楚,记者故意问起来为什么大热天来排队,多数购房人都是“揣着明白说糊涂的”:房子不够住呀!生怕人家不知道他们是“困难户”。 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秩序,交易中心把一些“窗口”放在了外面,比如领表、拿号和咨询。这个坐在小板凳上的保安,就是第一个“窗口”——领表的工作人员,而另外一个站在树下的被记者误认为是“房虫”的,其实是中心安排的免费咨询人员。 能够进入拉着警戒线的门口,是确定购房人身份的第一步,但是在此之前要经过填表、审核、盖章等程序,但是今天进入这个门槛的,是一个月之前领到的“路条”,而今天才来交表的,只能在门外面拿一个8月15日之后的...[查看详细内容..]
2007-07-26 01:08:38   评论(0)
近日,北京的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几家外地房地产项目的售楼处在北京被工商查处的新闻,所有的舆论导向都指向“黑中介”和“非法营销”,并且呼吁北京的买房人不要上当受骗。 不过,报道中也载明购房人承认,所售山东沿海某些楼盘也确实“环境好、价格便宜,才2700元每平方米,适合养老居住”。 被查处的两家售楼处都是手续不全的,一家是天津的代理商,没有办理在北京的销售手续,外地开发商的其他售楼处,得到这个消息也惶惶不可终日,不知道什么时候还会犯了北京的“王法”。 北京的居民都喜欢开车去北戴河,并且在这个隶属秦皇岛市的旅游区享受着充分的的驾驶自由,纪律性好像比在老家北京要差得多,因为当地的警察比较和善,对其他地区尤其是北京的车辆尤其照顾,即使违章,纠正的多处罚的少,因为你是来花钱的。 在北京的山东某项目售楼处是来赚钱的,并且每一笔买卖都在20万以上,不仅仅给北京居民带来购房的安全隐患,还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外流,对北京开发商的利益是一个打击,对房价的继续攀升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十年前,笔者驾车经河北中部某地,途中被“例行检查”,欲加之罪找出了一个什么毛病罚了钱,我说这个毛病是最小的设备问题,没有违章的主观故意,是不是教育教育就算了?答:北京的警察就是这样对我们的司机的。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警风建设,这种问题已经绝少发现了。 山西的工商局在干什么! 北京开发商,一方面贬低煤老板的素质,一方...[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28 00:04:33   评论(0)
1994年9月,由地产商创办的非公立广东碧桂园学校开学,由此拉开了“教育地产”的序幕,这个成功嫁接教育与房地产的创意,引得全国楼市广泛的关注,一时间各地项目纷纷效仿,居住与上学校这两个普通家庭的生活层面,被地产营销人员演绎出一个又一个精彩版本。 先是北京著名的学校在广东开设“分店”,后是北京地产商直接先修学校后盖房子,以至于发展商在地块选择上优先考虑有“教育配套”的环境…… 10多年过去了,地产选择教育为环境或配套,已经是金科玉律的公式,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学校是房地产项目的有机组成,小区建设假如没有教育环境依托,项目品质是要大打折扣的。 教育配套是房地产升值的重要途径,如果项目在大学周围,为大学服务的比较完备的服务业,本身就为地产项目提供了成熟的商机,周围的人文环境相对比没有大学的城区浓厚一些,再者,中国社会年龄在40-55岁之间的人,对教育有特殊需求。自身的特殊经历,使他们对于下一代的教育特别重视,他们愿为子女多交较大数目的择校费,教育和房地产的结合自然就对他们有很大吸引力。 高质量的教育配套,既满足了业主的需求,同时又旺了楼盘的销售。演绎教育文化社区,倡导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素质教育,注重文化知识培养,注重综合能力的提高是项目楼盘营销策划的主题语,是房产最好卖点之一,也是消费者重要的购房理由。 从购房者角度算一笔账,以北京为例,就近入学的政策,使得选择学校要付多支付每年几万...[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19 14:27:44   评论(0)
购房是不是一种消费,好像从来都没有人质疑,但是买房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争论一直就没有停。 我们一直自称消费者,但是购房人还不是“消费者”。 之所以房地产界和理论界不肯把“消费者”的头衔赋予买房人,是因为消费者有专门法律的保护,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有着一系列令房地产商胆寒的保护条例。 以《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北京房地产发展的10多年,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益不懈的斗争着,也曾付出过惨重的代价。2000年初,大连的一位女士,受美国亲属的资助在亚北一个项目买了一套别墅,开发商收了全部房款,却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一年后,还没有动工修建。官司打到了法院,居然没有法律依据和任何判例给买房人一个说法,最后只好协商解决调换了一套别的住房;更有甚者,某个楼盘一套房子居然卖给了不同的4个买主,事发后官司打了几年,只是退还其中三人房款了事,而开发商却无偿地使用了业主资金。 那些年,买房人确实不是“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专业性不均等以及保护措施不力,使得购房纠纷一再发生。 我们的消协一直在努力说服理论界,给购房人“消费者”待遇。部分专家反驳道,购房行为不是日常消费,并且数额巨大,适用消法会给房地产企业打击过大。 可以算一个账,以北京为...[查看详细内容..]
2007-06-13 02:02:13   评论(0)
相关Tag:蒋举的BLOG   
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