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之外的一个农村道路上,一个中年妇女骑着自行车在路上行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头猪也大摇大摆的“走路”,慌乱之中把持不住方向,撞在猪身上,一头栽倒在地摔得车毁人伤。
一纸诉状将“猪”告上法庭。
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判例的前提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了判决:猪的主人负担损失的15%,其余由原告自己负责。
法院认为:(大致意思)原告和被告共同走在“人猪共用”的道路上,各行其道,被告并无过错。原告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被告不是。言外之意,你那么大的人,怎么和猪一般见识!
“简直太有才了!”法官用法律术语说出了所有看客的心里话。
看看北京的交通,我们何尝又不是“与猪同行”?
在等红灯的时候大家都排成长队,一只“猪”一头扎在你前面做撒娇状;人行道有个老人蹒跚过街你停下来避让,一头“猪”在你后面狂吠好像你做错了什么;你还会看见“猪”骑在一条白线上占着两个“猪食槽”试图挡着别的猪长达好几公里的路程。
在为同行者“民事行为能力”表示怀疑的时候,我们也好好考虑自己是否按“完全能力”在行为着,你对别人随便按喇叭么?您抽烟的时候往外面丢烟头么?您插过队么?也许您后面的人也在感慨,“与猪同行”,从我做起吧。
大家都忽视了,最冤枉的是故事里的那头猪。自己在路上走得好好的,莫名其妙的被人撞了,还当了不光荣的被告。“妈的本命年就是不顺,被一头骑车的“猪”撞了还赔钱!”
2007-04-09 1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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