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三个新规,即《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出台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是: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无疑,这个理由是很充分的,绝大多数学者和实际部门对此都持肯定态度,笔者同样如此。但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三个新规的核心实际上是旨在避免国有股东失去控制权,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继续维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强调这一点,并非要否认这个目的,而是要提醒人们,过分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权可能会使国有企业改革速度放缓,甚至可能背离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
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惟一目的,而盈利则不是国有企业存在的目的。由于国有企业固有的产权主体非惟一的特点,如果不存在垄断的话,它是难以与民营企业竞争的,因此,依靠民营企业来盈利,更有利于国库的充裕,也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国库充裕的情况下,由国有企业来实现公共性,从而提高公众福利,就会具有坚实的基础。
尽管新规确实具有稳定证券市场和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的作用,但它们却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只要保持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国有企业就会长期保持盈利性,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带动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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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0 23: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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