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C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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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2008-03-18 18: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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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凯;摘要:如何对历史上的法制的得失进行价值评价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所必须认真对待并精准回答的问题。为了建立正确的法制史评价系统,既要明确自身的价值评价标准,又要切忌脱离历史在真空中进行评价。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价值标准的迷惘,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人类学的困境。如何处理研究主体与对象的价值意义错位,是突破西方标准与中国标准的关键。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刘懿彤;摘要:只要各国法律存在差异,只要各国在对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承认这一问题上未签订一致的条约,那么各国就都要面对和解决如何去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问题。内国立法上应尽可能地使外国的离婚判决和裁定在内国得以承认,这一原则正逐渐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潮流和趋势。本文分析了中德两国对国际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对外国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在本国能否获得承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研究,以期找出各自的利弊得失。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陈岚;摘要: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英国没有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由缓刑官提出。美国设科刑前的调查制度,缓刑官在专门的量刑程序中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美国检察官也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且通常都被法官采纳。法国检察官作为"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但不享有起诉决定权,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对于被告人免予起诉或免除刑罚的具体的量刑建议。德国检察官非诉讼之当事人,而作为"法律真实的维护者"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或不利于被告的具体的量刑建议。俄罗斯检察官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但不得提出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并且"所提措辞建议对法庭没有约束力"。不同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的共性是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共性与差异并存是对该制度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张利民;胡亚球;摘要:电子邮件送达是现代科技在送达领域的运用,它具有传统送达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毕竟是一种非正式的送达。电子送达虽已被我国司法解释所肯定,但对其使用应设定严格条件。电子送达要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需满足下列条件:不违反条约义务;送达对象限于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签订者;用传统方式不能有效送达;不为送达目的地国反对;能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并阅读了送达文件。设立这些限制是基于电子送达的特殊性,也参考了国外电子送达的实践。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赵勇;摘要:高等职业教育囿于营利性与公益性的矛盾运动,在市场化条件下产生了法制困境。为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应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是市场导向的教育形式,其次应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二分的观念,树立"使用权优先"的意识,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学研互动模式。在此理论基础上,建立投资主体与教育主体相分离的二元化高等职业学校制度,回避公益性与营利性的抽象争论,使之达到合理调配社会资源,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目的。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赵军;摘要:《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于2003年生效,但我国的立法机关却未能按照《公约》之"补充议定书"所确立的标准对我国刑法拐卖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及时调整。这一衔接上的滞后,使现行刑法在应对诸如山西黑砖窑事件时暴露出重大缺陷。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黄风;摘要:起草说明:截至2007年8月31日,我国已经与57个国家缔结了90项包含司法合作内容的双边条约(协定),其中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40项,引渡条约31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5项。除此之外,我国还加入了《...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吴卫星;摘要:20世纪以来席卷全球的生态危机是对人性尊严的严重威胁,为此,现代宪法纷纷确认了环境基本人权。综观各国宪法,环境权入宪有两条比较鲜明的规律:20世纪90年代是环境权入宪的分水岭;发展中国家则是将环境权载入宪法的主力军。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第二条规律进行初步阐释:人权观念的不同;生态危机的程度不同;宪法文本修改的难度不同。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丁文;摘要:土地征收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征收权之立法规制,尤以征收程序的设置最为关键,我国的征收程序条款设置存在缺陷应予完善;土地征收救济模式有法院主导型和议会主导型救济模式之分,我国的征收救济模式缺失,现实国情决定我国应选择议会主导型救济模式;土地征收救济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诉讼形式,我国至少应赋予被征人享有就征收补偿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权。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作者:杨峥嵘;摘要: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确立了专门的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这是一项既重要又特殊的制度,为克服"一物数卖"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二卖"等违规违法现象、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正当、合法的利益,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针对该制度在法理上的定位和法律关系的划分,以及在法律价值、性质、特点、条件、要求、效力上的分析和适用上的制度配套等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思考探索与完善。
2008-03-04 08:00: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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