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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凌云;摘要:本文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件的分析,认为法院之所以很少直接引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进行判决,主要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实际审判中法官更倾向于使用"转换技术"。同时,进一步揭示法院在实质性审查上存在的问题。
2008-04-03 08:00:00 评论(0)
作者:裴苍龄;摘要: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只是参与诉讼,而当事人却是对诉讼的产生和存在均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本文划清了司法主体、诉讼主体和参诉主体这三种主体的界限。当事人不等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由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而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早已存在;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案件实体中的两方主体。诉讼当事人是指案件实体中的当事人,诉讼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应称为当诉人。当事人是身当其事的人;当诉人是身当其诉的人。
2008-04-03 08:00:00 评论(0)
作者:陈桂明;刘田玉;摘要:民事诉讼法学以解决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理论、制度和实务问题为己任,200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多个维度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宏观上努力构建新的概念体系与诉讼理念;微观上着力对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细致入微的考究,为民事诉讼提供精巧的制度设计。在此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都得到了拓展。但是,时段性的进步毕竟是有局限的,许多时代性课题仍待民事诉讼法学界继续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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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继虎;摘要:推定课税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防止税款流失,提高征收效率,保证税负公平、合理的同时,也给滥用征税权力或权力寻租开启了方便之门,因此迫切需求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中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大陆的推定课税制度的比较分析,揭示了我国推定课税制度存在形式和内容的诸多缺陷,在实践中存在普遍滥用的倾向。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提出了规制措施。在实体法上要坚持合法、合理和有利于纳税人的推定原则,重塑推定课税的权义结构,并对其适用情形作出严格限定;在程序法上则要坚持分权制衡原则,正确使用推定课税方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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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志攀;肖江平;摘要:2007年,中国经济法学界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法问题,展开研究,在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领域的拓展、研究方法的更新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税收法、反垄断法、特别市场规制法等。2008年经济法学研究在继续加强制度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在总论研究上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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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远煌;摘要:死刑对遏止严重犯罪最具威慑力,一向是国家保留死刑的最主要根据。事实上,无论是死刑立法还是死刑执行,都不可能产生人们所预期的特殊威慑效果。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惯常于从一般法理角度或从人权原理出发去进行应然性探讨,难免思辨有余而说服力不足。立足于对现有实证研究结论的正确解读和基于人性立场去伪存真地辨析,不仅有助于终结在死刑存在根据上的简单重复和无谓争辩,而且也有助于认清无论是死刑的废除还是保留皆具有其合理性的实质,从而明确国家在推进社会文明语境下控制死刑应该努力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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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红;摘要: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依据其是根据事物本身论理还是根据一定目的而建立,可分为范畴论和目的论。犯罪论体系是范畴论还是目的论,是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原点问题。要解决形式与实质犯罪论这一新的刑法学派之争,必须联系犯罪论体系的范畴论与目的论予以考察。现代刑法提倡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同时,由于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它要求由以往形式判断转向从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中的构成要件。这种基于实质可罚性把握的犯罪论体系即为实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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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金强;摘要:法规目的说解决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违法性问题。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具备担当一般性因果关系理论的条件,其判断的是,行为对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提升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判断以一定的知识量为背景,知识量的确定遵循"常人基础上的适度增加"之准则。诸多价值判断需要通过相当性判断来实现,而且,相当性具有程度的不同,责任的量应与相当性之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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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周友军;摘要:民法典创制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而2007年的《物权法》颁行使我们距离这一梦想更近一步。《物权法》颁行以后,立法机关又将工作重点转向侵权法立法。所以,本年度学者主要围绕物权法和侵权法进行研究。总体而言,该年度的民法学研究非常繁荣,也体现了民法典创制时期民法学研究的一般特点。虽然民法典创制依然任重道远,但我们应当迎接民法解释论的新时代。
2008-04-03 08:00:00 评论(0)
作者:沈岿;摘要:国家赔偿责任,究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乃学术界向有争议的问题。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当关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真正分歧,当关注合理的国家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四个目标,当关注特定境域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构的国家赔偿具体制度,当关注不同学说对不同境域国家赔偿制度的解释力和逻辑自洽力。因此,代位责任说、自己责任说以及它们的理论变体,在本质上是解释论而非规范论。在具体境域中,首先需结合本境域特定条件打造合理有效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后才是选择与该制度相契合的学说。国家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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