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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2008-01-26 1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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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省城王家四先生来电反映,2月14日凌晨,自家超市投保的门锁被撬,损失万余元,本认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却因为一张认定书,至今没有获得一分钱赔偿。   门锁被撬索赔受阻  王先生是省城长江路上一家超市的老板。2006年7月18日,他在合肥一家门市部购买了重庆奥德公司生产的卷闸门锁,当天安装使用。销售人员告诉他,该锁附带两年保险,并给了他一张保险卡,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  今年2月14日早晨,王先生准备开门做生意时,发现卷闸门锁被打开,超市被盗。他当即报了案,清算损失达万余元。当他联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要求索赔时,对方表示要合肥分公司提供一张认定书。而合肥分公司派人现场勘察得出的认定结果是,被盗方式为砂轮切割机切破铁皮,撬动连动锁装置造成。铜梁支公司表示,根据这张认定书,他们无法提供赔偿。因为保险卡上规定:“从卷闸门外因非技术原因、用人力撬开的可以给予赔偿。而使用其他手段破坏产品所造成的损失不给予赔偿。”  超市老板:认定书不合理  王先生认为,卷闸门肯定是小偷撬开的。在卷闸门锁装上两个月时,曾因为打不开锁,找厂家派人来维修。当时维修的方法是将卷闸门锁旁的铁皮割一个正方形开口,将锁打开后再贴一块铁皮补上。后来,小偷就是撬开补过的铁皮进行偷窃的。而且店外没有电源,小偷怎可能用砂轮机?他表示,合肥分公司的认定书不合理。  认定单...[查看详细内容..]
2007-11-01 13:56:01   评论(0)
家里人给同一人买了2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巧合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被电身亡。   保险公司对同一人持20张保险卡提出质疑,并表示给被保险人投保的人与其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拒绝支付保险金。  到底该咋赔?  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该保险卡是沈城一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蓄所负责销售。保险卡正面显示“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  巧的是,2006年8月31日,仍处在保险期的李某被高压电电击不幸身亡。当李某妻子拿着保险卡到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购买保险卡时,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保险公司还认为,给李某投保的人同李某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此保险卡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在公开发行不特定购买对象的格式保险合同中,未加明示法律规定相关的保险人责除条款及无效条款,销售时也未明确告之购买者,致使购买者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即按保险卡上承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子保险...[查看详细内容..]
2007-11-19 14:49: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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