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搬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上海搬场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搬屋过程中,由于所雇佣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客户的财产损毁,或因在搬场过程中所致第三者财物或人员的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搬场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根据本保险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不保财产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古玩、字画、邮票、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盆景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责任免除第三条 上海搬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2、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控制的财产;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限第四条 保险期限一年,到期另办手续。赔偿限额第五条 本保险设下列赔偿限额:一、保险期内搬运财物累计赔偿限额30万。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10000元;二、第三者责任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10万元、人身伤亡10万元。赔偿处理第六条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按照下列办法计算赔偿:一、上海大众搬场公司造成搬运财物的损失:(1)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300元;(2)财产全部损失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财产部分损失时,按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赔偿,但均以不超过损失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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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4: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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