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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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2008-03-23 1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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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实名制问题》 今年,网络实名制问题讨论得很热烈,《价值中国》网编辑让我发表看法,我写了下面这段话。我赞同网络实名制,我在网上发表的文章与观点全部都是实名发表的,所有的博客、网站都是实名申请的。发表的文章与观点,在网络上有赞扬的,也有批评的,也遇到过恶意攻击的,许多文章也被非法转载。要找到一条网络实名与保护个人隐私相结合的路。在建立网络实名制的同时,应当通过立法,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权力边界、执法限度、执法要求、法律责任和制裁标准。明确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予以刑事制裁。在民事责任中,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义务、责任人、义务范围与连带责任范围,明确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划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等。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具体问题,应当研究,应当参考外国的许多做法。至少,网络实名制还是应当允许化名发表的,但这种化名发表是能够找到本原的。网络实名制许多具体的法律责任与制度设计还需要研究,找到一条发展和规范相结合的路。网络实名制的确可以避免许多恶意的人身伤害、名誉伤害行为,可以避免许多迷信、黄色、有害于社会与儿童的内容的传播,但是,实行网络实名制是条件的,必须有一个比较宽松的、言论自由的政治氛围,有一个不浮躁、有信用、有道德的社会环境,对此,我们目前还有距离,因此,网络实名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查看详细内容..]
2008-03-23 11:26:41   评论(0)
《海外游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思考》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新一轮强劲牛市特征的显露,内幕交易行为(包括短线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逐渐地取代虚假陈述行为,己开始逐渐成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流,这一点同海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是吻合的,只不过,违法违规行为更新换代的速率快于海外证券市场当时的速率而己,但这种快速又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快于海外证券市场有关。 同样,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法律法规也在快速完备中,特别从2005年《证券法》重新修订后更是如此。在作为基本法的《证券法》中,对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有《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与《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从刑事制裁的角度,有《刑法》与公安部的证券犯罪追诉标准,而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46件,其中,涉内幕交易14件,涉操纵市场32件,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力。 上述这些案件中,打击对象多半是本土性的违法违规者,鲜有海外游资性的违法违规者。而在新牛市的条件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者及行为,已呈现出新的特征,即已不限于本土性的违法违规者,却逐渐扩展到海外游资性的违法违规者。事实上,本土性的违法违规...[查看详细内容..]
2008-03-23 11:26:41   评论(0)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看法》 (一)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拟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修订稿),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及修订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与进一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现实要求,对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已经滞后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而成。 新的追诉标准(修订稿)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而这五类犯罪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都被列入追诉范围。 而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查看详细内容..]
2008-03-23 11:26:4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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