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看法》
(一)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拟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修订稿),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及修订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与进一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现实要求,对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已经滞后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而成。
新的追诉标准(修订稿)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而这五类犯罪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诉标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都被列入追诉范围。
而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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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3 11: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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