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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看法》 来自: 宋一欣的博客 2008-03-23 11:26:41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看法》 (一)追诉标准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拟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修订稿),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及修订后《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与进一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现实要求,对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已经滞后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而成。 新的追诉标准(修订稿)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这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而这五类犯罪属于“情节犯”或“结果犯”,即只有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还没有人对本文章进行了评论,欢迎您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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